世界上最早出現的當鋪在哪?來看看當舖的歷史。

2020-05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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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舖的由來,據說是一個囚犯發明的,

 

所以當舖的欄杆和門柵,就像監獄一樣。
說是某個朝代有個姓王的罪犯,被刑部科判為終身監禁,
由於坐牢的時間長,熬成了個小牢頭,可以管轄很多犯人,

王就在監獄中勒索銀錢,買賣食品百貨,又讓坐牢的囚犯賭博,輸錢的就買他的物資抵欠,
時間一長,這個姓王的就積蓄下一筆不小的錢,遇到赦免出獄後,就開了個“小押當”,
門前用大字寫上“指物借錢,無論何物均可抵押,物值十而押五,
從扣利息,幾個月為期,期滿不贖,即變賣折本”,最後生意發達,並逐漸擴大蔓延開來。

據考證,清朝光緒年間,舊北京的當舖不過二十家左右,
還必須要有官發的“當帖”,每年按期納稅,才能正常開張營業。
所以那時的當舖,帶有點半官半民的性質,鋪中的伙計,也是個個神氣十足,不像其他行業的伙友那樣滿面和氣。
並時常藉仗官勢壓平民百姓,以致於與一般平民結下了冤仇,每遇事變發生時,就有人集夥搶砸當舖。



 

典當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行業之一,

 

甚至說,只要有了金錢,典當就出現了。
特別是在中國,早在二三千年前,典當就已經存在。
典當最早叫做「質」,東漢時代的《說文解字》中,
對「質」的解釋是「以物相贅」,對「贅」的解釋是「以物質錢」。
秦漢之前,中國以貝為貨幣,僅從字形上,就可見「質」和「贅」都與貨幣相關。

中國雖然有著豐富的歷史傳統,但關於古代平民的生活,特別是日常經濟的記錄卻非常少。
有一點可以確定,即使中國很早就已經有了典當業,
但到了南北朝時期,這一行業更加發達和繁榮,成為社會經濟的一種主流產業。

在中國歷史上,南北朝是一個罕見的宗教時代,
從遺留至今的敦煌莫高窟、龍門石窟、雲岡石窟等珍貴的佛教造像,
可以想像佛教曾經的鼎盛。「南朝四百八十寺,多少樓台煙雨中。」
據說僅建康(今南京)一地,就有佛教寺院500餘所。
無論從社會地位還是經濟地位,佛教寺院都達到空前絕後的程度。
這些寺院除擁有無數田產和大量農奴,再加上皇家的賞賜和社會各界的捐贈,
一時之間成為財富最為聚集的地方。所以有「十分天下之財,而佛有七八」之說。



 

寺院本身作為宗教機構,慈善為本,這些財富之所以能聚集,

 

從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寺院有扶危救困的責任。
寺院設立「質庫」,就是發放貸款,以救濟民眾。
事實上,歐洲的典當業也是由教會發起的,如果再向前追溯,
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倫寺廟、公元前675年的羅馬埃西利亞寺院、
公元前500年的希臘寺廟,也都有經營保管金銀、收付利息、發放貸款的機構。

從唐代開始,中國的典當業從單一的寺庫質貸,
逐漸成為一種官營或民營的金融行為,名為“質庫”、“櫃坊”等。
由於質庫市場的競爭及牟取暴利的現象, 官、民營質庫都有發生,
所以朝廷不得不明令整頓。唐政府在《唐六典》中,
對典當利率作了明確的規定“凡質舉之利,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,債過其倍。
若回利充本,本官不理。”由此可見典當營利在唐代已是合法行業。

到了宋代,典當業已成為正式行業,隨著宋朝行會組織的成熟,
也正式形成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典當業同業行會組織。
據《東京夢華錄》中記載,京師汴梁 的當舖已被列入“士農工商諸行白戶”之內。
宋代典當業的經營和資本性質格局,和唐代大致上相似,
即官當,民當和寺院並行於世,不過官營及民營典當業的資本,
經營規模和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,卻已遠遠超過了寺院所經營的典當業



 

早期台灣的當鋪,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,寫著紅色的「當」,

 

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,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(稱為「汽車當舖」)。
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「流當」,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。
除了民營當鋪外,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,稱為「動產質借處」

台灣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,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,
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、首飾、珠寶等項當舖融資,以維生計。
故而典當業鼎盛,月利率一度高達23%。1952年間台灣政府鑑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,
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,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,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。
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(台北市中心)、城西(萬華)、城北(大稻埕)及城南(古亭)等四處公營當鋪,
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;台北市政府的公營當鋪就是現在的台北市動產質借處。



 

台灣的當舖為特許行業,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營業。

 

當舖業除收取月息(以年率為準之利率,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)
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。
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,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。
目前政府依《當舖業法》管理當舖業者,立法院已於2009年制定《當舖業法》全文三十八條。
台灣早期當舖業依內政部、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《當舖業管理規則》(已廢止)管理。